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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移民須知: 配偶移民類

By: David Hsu - Maple LifeImmigration - 楓盛移民


Part 1: 配偶移民的三種類型

移民加拿大有兩種最"簡單"的方式。一個是CEC,另一個則是配偶移民(spousal sponsorship)。
這裡講的簡單是很直接,很straight forward的意思,並不代表CIC不會嚴格審查。相信大家也知道,CIC最近嚴打假結婚,甚至還設立了許多規定。有許多假結婚的人的PR被政府收回,也有許多人是真結婚,卻因為自己申請不了解規定而被拒簽,得不到上訴的機會,跟心愛的人在加拿大生活的美夢也因此破滅。

如果結婚是一輩子的大事,那麼移民就是比結婚更重要的事了。畢竟,人一生中只能移民一次,而且在加拿大境內的配偶移民要是被拒絕,可是沒有上訴的機會的。不過各位可以放心,楓盛移民會為各位提供最專業的服務,讓你與你的配偶可以安安心心的在加拿大一起生活。

配偶移民可以分為三種: 

  1. 配偶(Spouse)
  2. 同居伴侶(Common-law)
  3. 牛郎織女(Conjugal partner)。


配偶(Spouse): 合法結婚後的配偶。結婚手續必須在加拿大還有在結婚發生的國家有效。換句話說,只要有滿足條件的話,在加拿大結婚的同性伴侶也可以成為配偶(Spouse)或是同居伴侶(Common-law)。

 

同居伴侶(Common-law): 不要被名稱誤導了,其實同居伴侶基本上跟配偶差不多,主要是給因為種種因素不結婚或是不能結婚的人。像是加拿大以外的同性結婚之類的。請注意,同居伴侶指的並不是住在一起的男女朋友,而是超乎男女朋友以上如婚姻般的關係,並且很多審核的條件都是比照配偶的。許多朋友們申請失敗就是因為不了解這點,請一定不要忘記!!!


牛郎織女(Conjugal partner): 其實這是個我自己發明的中文翻譯,因為中文裡沒有這個概念。
你可以把牛郎織女(Conjugal partner)想做是一般的同居伴侶,只是因為他們不能控制的原因,導致兩人不能以配偶(Spouse)或是同居伴侶(Common-law)的身分在一起 -- 這就是為什麼我取這個名字的原因,因為很像神話中不能相會的牛郎織女。牛郎織女的審核條件也沒有比較低,而是跟其他類別的一樣。所謂不能控制的原因有幾個例子: 因為移民身分的關係,你跟愛人相隔兩地(所謂愛人是類似進入婚姻關係的伴侶),或是同性戀在你的國家不能成為同居伴侶或是配偶等等。


不明白conjugal partner的觀念的朋友們也請不用擔心,因為conjugal partner的成功率很低,低於4%,而且99.99%的申請人都可以使用配偶(spouse)或是同居伴侶(Common-law)。

下篇文章將會講到影響到同居伴侶(Common-law)和牛郎織女(Conjugal partner)最重要的兩個觀念: 同居(cohabitation) -- 並不只是住在一起這麼簡單,和配偶以外的類婚姻關係(conjugal relationship)的定義。因為華人一般比較保守,除了男友朋友以外就是婚姻關係了,所以很多朋友們自己申請會失敗也是因為這個原因。我會講到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還有這如何影響CIC移民官的審查與決定。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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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申請人常犯的錯誤 - 同居(cohabitation)和婚姻般的關係(conjugal relationship)的定義。

上一篇講到了配偶(spouse)的定義,一般人也不會用到牛郎織女(Conjugal partner)。
這一篇會著重於同居伴侶(Common-law)。

移民法中對於同居伴侶(Common-law)的定義:
“common-law partner” means, in relation to a person, an individual who is cohabiting with the person in a conjugal relationship, having so cohabited for a period of at least one year. IRPR S 1.(1) 

第一個重點是同居(cohabitation)。這裡指的同居並不只是男女朋友住在一起這麼簡單,而是像婚姻關係
般的持續性同居,至少超過一年的時間。


第二個重點是婚姻般的關係(conjugal relationship)。 根據加拿大最高法院在M. v. H. [1999] 2 S.C.R. 3的判決,我們可以使用以下幾個特徵來定義: - Mutual commitment to a shared life; (互相相守一生的承諾) - Exclusive – cannot be in more than one conjugal relationship at a time; (同一時間不能有多重的婚姻關係) - intimate – commitment to sexual exclusivity; (和伴侶專屬的親密關係) - interdependent – physically, emotionally, financially, socially; (肉體, 精神, 經濟, 社交等各方面都互相依靠的關係) permanent – long-term, genuine and continuing relationship; (永久性,長久真實的,持續性的關係) - present themselves as a couple; (你們和大家宣稱"我們是一對"。超乎男女朋友) - regarded by others as a couple; (大家也普遍認同你們是一對。超乎男女朋友) - caring for children (if there are children). 有小孩的話,會一起照顧小孩。 這些觀念是移民官們會看的。 有人會說,這些觀念很抽象。沒錯,就是因為抽象所以才需要實際的證明,像是CIC官網上對於common-law的要求:      

     * 聯名的銀行帳戶/信用卡      * 聯名的房地產      * 聯名的房屋租約
     * 聯名的租屋收據
     * 聯名的各種賬單 (水電費,電話,電視,網路費等等),
     * 一起買日常生活用品的開銷收據      * 寄給雙方的信件等等

很多人會問我說: "這些項目究竟要達到多少,才會讓移民局滿意呢?" 
這沒有一個標準答案,不過當然是多多益善啦! 有一個案件中因為配偶雙方的社會地位差距太大,不會講對方的語言,年齡也有不小的差距。想當然,移民局最後以懷疑假結婚的原因拒絕了這個申請。如果這位申請人當初有來找我的話,我會詳細和他解釋移民局審核會看的條件,也會幫他準備更充分的材料讓移民官信服,今天的結果也就不會這麼淒慘了。

希望各位看完這篇文章之後,有更瞭解移民局對於同居伴侶(Common-law)的要求,還有移民官是怎麼樣判斷一段關係的真實性的。下一篇將會解釋清楚一些大家都誤解的重要日期: 分別是一年的同居,兩年的維持關係,三年的擔保書(undertaking),還有五年的禁止贊助新配偶(sponsorship bar)。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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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想要贊助配偶來加拿大嗎? 在你說"I Do"前必須要知道的幾件事 - 一年,兩年,三年,和五年的時間規定。
在開始前,對於配偶(Spouse), 同居伴侶(Common-law), 還有牛郎織女(Conjugal partner)等定義不熟悉的朋友們,請回頭去看這系列的第一篇文章。

 關於時間方面,需要注意:
 - 一年的婚姻般關係的同居: 主要是針對同居伴侶(Common-law)的。牛郎織女(Conjugal partner)因為本身定義的原因本來就是分隔兩地的。同居和婚姻般關係的詳細解釋請看上一篇文章。
兩年的維持關係: 伴侶必須要在拿到PR的兩年中繼續跟sponsor同居,維持原本的合法關係 (有很多例外可以讓你終止這段關係,像是遭到虐待或是冷落之類)
三年的擔保書(undertaking): Sponsor必須要在經濟上照顧另一半。
五年的禁止贊助新配偶(sponsorship bar)

最後一點比較複雜。我直接把移民法的原文貼給各位看。要是各位看得懂的話,那我想這世界上也不需要專業的移民顧問了。


(3) A sponsor who became a permanent resident after being sponsored as a spouse, common-law partner or conjugal partner under subsection 13(1) of the Act may not sponsor a foreign national referred to in subsection (1) as a spouse, common-law partner or conjugal partner, unless the sponsor     (a) has been a permanent resident for a period of at least five years immediately preceding the day on which a sponsorship application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130(1)(c) is filed by the sponsor in respect of the foreign national; or     (b) has become a Canadian citizen during the period of five years immediately preceding the day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a) and had been a permanent resident from at least the beginning of that period until the day on which the sponsor became a Canadian citizen.

 

各位看得懂嗎? 頭有沒有很痛?
看不懂的朋友們,請不要氣餒。楓盛移民專業的移民顧問用一句話解釋給你聽,保證讓你懂!!!

那就是... 

 

要是我老婆贊助我來加拿大,我在拿到身分(PR或公民)的五年內不能贊助我的新老婆來加拿大啦!!! 

這樣講就容易懂了吧? 有人會問,為什麼要有這個規定呢?
很簡單,兩年的維持關係和五年的禁止贊助新配偶都是在防堵假結婚。

現在要是我想要假結婚的話,我必須要跟假老婆住在一起兩年,我就算立刻跟她離婚,我還要再等三年才可以把我的真老婆接過來。人生苦短,究竟有多少個五年可以白白浪費啊? 而且這還沒有考慮到processing time,要是把這個也算進去的話,可能我都從青年等到中年了,老婆都還接不過來…

回到主題,加拿大移民局的立意本來是要防堵假結婚,可惜這也連帶影響了許多真結婚的朋友們,因為不了解移民局的規定而被誤判為假結婚而喪失了移民的機會。我以後也會討論到一些常見的疑難雜症和解決辦法。

 

最後,我想提醒各位,移民可是一生一次的重大決定。坊間很多移民公司都不會這麼詳細的解釋給客戶聽。楓盛移民擁有專業的移民顧問和豐富的經驗,以平易近人的價格提供你最專業的建議與服務。如果你在辦理夫妻團聚移民的過程中遇到任何問題,像是不清楚如何準備申請材料、不知道如何準備面試,或被拒簽後需要上訴,請立即與我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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