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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新聞][移民知識分享]

 

關於Bill C-24 - 加拿大公民法新制之淺見

 By: David Hsu - Maple LifeImmigration - 楓盛移民

 

  

 

最近通過的Bill C-24搞得人心惶惶,不過其實這法案並沒有一般人所想的那麼糟,很多擔心和害怕只是因為媒體的不實報導,和錯信網路上散佈的謠言。

 

許多華人媒體都有嚴重的政治立場,所以只要是任何議題都可以炒作成為排華或是種族歧視。我很訝異居然沒什麼人出來駁斥這些謠言,可能不是每個人都像我一樣會去讀原文的法律條文。

 

別擔心,看了我親手寫的這篇文章之後,你會對於這個主題更瞭解,也會知道為什麼其他華人媒體上的消息都是偏頗和錯誤的。

 

因為要一一駁斥這些錯誤的論點需要花很多的時間和精力,所以我今天只專門講兩個重點:

 

1) 居住意願 (intention to reside)

2) 撤銷公民權 (citizenship revocation)

 

先講居住意願。

 

簡單一句,網路上那些因為居住意願而反C-24的論點完全是錯的!!!

 

你是不是有聽過以下的論點:

- 未來拿到公民之後,必須要一直住在加拿大

- 旅居海外的加拿大公民必須要回歸加拿大,不然公民會被取消

- 以上第二點對於一出生就是公民的人沒有影響,所以透過移民拿到身份的人全部都是二等公民,被加拿大政府歧視

 

我只能說...........這些全部都是錯誤的!!!

 

以下是Bill C-24中的相關敘述:

 

3. (1) Subject to this Act, a person is a citizen if…[中略] (c.1) intends, if granted citizenship, (i) to continue to reside in Canada, [下略]

 

各位可以看到,以上就是這次引起人心惶惶的居住意願(intention to reside)條款。

看起來很可怕,對吧?

 

在我們進行下一步的討論之前,請記得居住意願的條款是Section3的(1)(c.1)。

 

先讓我們看下去…

在條款的(2)(1.1)中,講到:

 

Intention

(1.1) For the purposes of paragraphs (1)(c.1) and 11(1)(d.1), the person’s intention must be continuous from the date of his or her application until they have taken the oath of citizenship.

 

這個條款更詳細的解釋了S3(1)(c.1)中的居住意願。

這裡說到申請人(PR)的居住意願必須要是持續的。

 

你可以從法律條文裡看到,居住意願是永久的嗎?

不是的,是有期限的! 那又是從何時開始,何時結束呢?

是從遞交公民申請的時候開始,到公民宣誓的時候結束。

所以,居住意願並不是像是網路謠言或是線上請願書(Online petition)中說的是必需要一輩子保持的。

 

遷移權利(mobility rights)是受到加拿大憲法保護的,所以當你拿到了公民的時候,政府哪有權力限制你要住在哪裡啊?

 

怎麼樣? 這樣子讀起來有沒有很清楚?

華人媒體完全沒有講到這些東西,對吧? 其實也不怪他們,因為就連反對黨的議員對這個法案都搞不清楚!我很懷疑他們究竟有沒有仔細的看過法律條文?

 

有人說政府有可能使用S3(1)(c.1)的居住意願條款和S10中的虛假陳述(false representation)條款,來剝奪海外加拿大公民的身份。我個人覺得不太可能,因為條款寫得很清楚,居住意願是到公民宣誓為止,移民局的Alexander部長也在許多場合發表跟我一樣的言論。當然,話不能說死,不過法律是這麼寫的。

 

第二,我們來講講撤銷公民權。

 

你是不是有聽過以下的論點:

- 未來公民權會很容易被撤銷

- 雙重國籍人士要是犯了某些罪的話,就算這些罪是在加拿大以外發生的,還是會被撤銷加拿大籍

 

首先,第二點是我從大家一直瘋狂轉貼的線上請願書(Online petition)中截取下來的。我個人很討厭這種唯恐天下不亂,到處散佈謠言的言論。

 

你不覺得他只寫犯了"某些罪",卻沒有明白的說出詳細的罪名,這樣子很可疑嗎?

 

以下我會跟各位解釋究竟是犯了什麼罪會被撤銷加拿大公民。各位看完之後可以自己決定撤銷這些罪犯的公民權是否合理。

 

撇開造假欺騙加拿大政府不談(要是你造假,表示你一開始就不符合公民的資格,所以這只是回歸原狀而已,沒叫你去坐牢你就該偷笑了),被撤銷公民權是一件很嚴重的事情,你要犯了以下這些東西的其中一項才會被撤銷公民權:

- 叛國

- 恐怖主義

- 有的沒的戰爭罪行 (War crime)

- 攻擊加拿大軍隊等 (有五項都是觸犯National Defence Act的罪名)

- 間諜行為

 

而且你不是犯了這些行為就直接被撤銷公民權,像是恐怖主義你至少要被判刑五年以上才算,間諜還有其他的東西你至少要被判終身監禁才算…你告訴我加拿大這樣子是不是佛心來的?

 

還有,這些控訴必須要經過一層一層的法律判決,不是像文革或是白色恐怖一樣隨便一句話就可以讓你不得翻身。我個人覺得加拿大算是仁慈了!!!在世界上的某些國家,你可能說句XX大法好或是支持XX獨立,政府就會直接讓你人間消失了...

 

最後,我猜你一定會想要知道你被判這些罪名的可能性。

我只能說,不用擔心!

 

要不要猜一猜加拿大史上總共有幾個人被判嚴重叛國罪(high treason)?

答案是…兩個人!!!

先講第二個傢伙。第二個是在加拿大土生土長的日裔加拿大人Kanao Inouye。他在二次世界大戰中幫日軍虐待和殺害至少八名加拿大戰俘,最後在香港被吊死,死前喊的是…天皇萬歲!!!

 

呃…這不判他叛國真的說不過去了!

你應該不會成為這種人吧? 所以你在擔心什麼?

 

第一位則是大家都很熟悉的Louis Riel。

 

要不要猜一猜他是什麼時候被判刑的? 答案是1885年!

許多人甚至認為他是加拿大的英雄,為了莫須有的罪名受罰。

 

所以你要被判這種罪行真的是難上加難啊!!!

 

再來講到戰爭罪行(War crime)。

據我所知,加拿大史上被判這個罪名的加拿大公民只有兩個。

第一個就是上面講到的Kanao Inouye這傢伙。

另一個叫做Omar Ahmed Khadr。他在2002年,只有十五歲的時候,在阿富汗對美軍丟手榴彈!!! (他之後有向加拿大政府要求兩千萬加幣的民事賠償,因為他說他是被美軍冤枉的,不過這又是另一個故事了...)

 

看完這些,你還覺得撤銷這些罪行的公民權是殘酷的嗎?

 

要是你真的犯了這些罪,你第一個該擔心的應該是終身監禁,而不是擔心失去公民權這件事。

 

一般正常人會去從事恐怖行為,叛國,或是戰爭罪行嗎?

當然是不會,所以沒什麼好擔心的!

 

最後,用兩個數據來結尾。

 

1) 在28個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的會員國中,有27個國家關於撤銷公民權的法律跟Bill C-24一樣,或是更嚴格。只有一個國家比加拿大寬鬆!!!

 

2) 在亞洲國家中,中國,日本,南韓都不承認雙重國籍。所以很多抱怨加拿大移民法/公民法的人其實是雙重標準,因為他們一方面抱怨加拿大的公民法太嚴格,一方面卻刻意忽略自己原本的國家的公民法其實比加拿大更嚴苛。

 

希望看了這篇文章之後,你對於BIll C-24 (新的加拿大公民法)有了更深刻正確地瞭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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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Hsu - 楓盛移民 - Maple Life Immigration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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